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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1月1日起施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》,群众看书全免费

发布时间:2018-01-09

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昨天(4日)表决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》。法律规定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,并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查询、借阅,阅览室、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,公益性讲座、阅读推广、培训、展览等服务。同时还规定,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,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。该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》共6章55条,对公共图书馆相关运行管理制度,如分级设立、文献信息采集、文献信息处置、出版物缴存、免费开放、人才和经费保障等进行了全面规定。


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司长 张永新:法律规定要坚持政府主导,鼓励社会参与,建立覆盖城乡便捷实用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,要求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公共图书馆,县以下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充分利用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图书室。


这部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公共图书馆的公益性质,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查询、借阅,阅览室、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,公益性讲座、阅读推广、培训、展览等服务。同时还规定,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,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。


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 黄薇:公共图书馆如何为大家提供更好更便捷的这样一个文献信息服务,这部法律也是做了很多的规定。比如说,国家构建标准统一、互联互通的公共图书馆数字服务网络,推动公共图书馆利用数字化、网络化技术向大家提供便捷服务。


这部法律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公共图书馆做出明确规定。政府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,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,可以捐赠者的姓名、名称作为公共图书馆的馆名。要求公共图书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,吸收有关方面的代表和社会公众参与管理。法律还强调,对少年儿童、老年人、残疾人等群体,要积极创造条件,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、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。国家扶持革命老区、民族地区、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。


(文章来源:新华网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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